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

  两会现场速递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近日,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询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这部法典应当归属哪个法律部门?立法机关对增设“生态环境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是否有所考虑?发言人办公室作了如下回复: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一系列新成果新进展,不断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重大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都有意见提出,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为契机,确立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规范,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有自身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都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体系中适时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适当的、可取的。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后,法律部门共有8个,分别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生态环境法”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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